今日聚焦 微视界 民法解析 热点追踪 理论研究 媒体解读 市场要闻 民生热点 健康之路 生态旅游 经济观察 市场调研 法治再现 文化生活 产经能源 直播视频 金融保险 社会服务 医疗卫生 图片新闻 法治专题 科普教育 民法访谈 民法智库
焦点新闻
山西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2025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检验检测机构合规经营专项整治。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作用,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合法规范经营,12月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原始记录中存在问题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4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大同市某建设工程监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存在问题。具体问题包括,样品编号与检验检测委托单上的编号不一致、样品编号没填写、检验检测委托单样品唯一性编号与原始记录中不一致、留样室的沥青防水卷材的样品和水泥留样桶内的水泥样品无任何标识等。这些问题导致所检样品无法与出具的报告相对应。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样品制备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且数据无法复核。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

7月,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5月,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永济市某建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3份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尺寸偏差没有原始记录。线索移交至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

7月,永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未按规定调节状态 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5月,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山西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出具的建筑材料岩棉板《检验检测报告》,未按照标准规定进行状态调节。线索移交至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本案从轻行政处罚。

6月,河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9000元罚款。

超出检验检测能力范围

7月,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山西某机车检测有限公司环检2号线(具备对轻型车进行检测的能力),对重型车进行检测,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情形。

10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7月,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山西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载明的检验检测机构地址之外设有检验检测场所,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对外出具检验报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整改情况,本案减轻行政处罚。

10月,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2000元。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9月,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将工作场所(包含实验室)搬迁至新地址后,未按规定办理完成地址变更手续,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情形。

11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未能停止加油30分钟 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1月,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环境检测问题线索,对河南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对某油气合建站监测密闭性前未能停止加油30分钟,在检测过程中有其他汽油加油枪加注汽油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

3月,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监测时存在行为 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1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移送案件线索,对山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为某公司进行监测时存在下列行为:DA001排放口测试的样品和DA002排放口测试的样品时间冲突,并且使用的仪器为同一台设备,现场监测人员也为同一人;现场采样过程中,无组织监测的原始记录监测信息不全,无法判断无组织监测的开展时间;噪声监测结果中leq测试值与se1测试值的相关关系不满足实际监测一分钟后的相关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

6月,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数据不实 出具不实检测报告

4月27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晋中市生态环境局移交案件线索,对山西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进行炉窑排放口烟尘监测时,原始单据流速为2.2米/秒-2.8米/秒,采样时间为55分钟。经核实,采样的实际气流速度约为5米/秒,大于烟气实际流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属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本案从轻行政处罚。

9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罚款1.3万元。(记者 郭卫艳)

返回列表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诚聘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