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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解析
每日普法| 《民法典》之名誉权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列为一编,在世界上尚属首次。体现了我国对包括名誉、声誉、隐私等在内的人格权的重视。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现在,网络信息发达,带给人们很多实惠。一小部分“键盘侠”,却期望将这片沃土作为他们随意炮轰他人的“不法之地”。《民法典》要让在网络上随意发表侮辱或诽谤言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前几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被告人仇子明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最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
张三(男)与李四(女)是同一公司员工,二人随公司其他同事一起前往苏州考察项目。期间,被同行的同事王五(男)拍到二人单独在一起的照片。回到公司后,一直和张三不和的王五,便通过朋友圈编造发布了张三和李四有不正当关系的言论,配上他拍的照片,并辱骂二人表里不一。第二天,张三和李四同时收到很多朋友的信息,询问王五所发朋友圈真伪,由此引发了张三和李四两个家庭的矛盾。请问,张三和李四应该如何维权?
【解析】
张三和李四可以将王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五停止侵害行为,删除朋友圈的不实言论,在朋友圈发布向二人的道歉函,同时赔偿二人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五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不实言论,辱骂、侮辱张三和李四,侵犯了张三和李四的名誉权,客观上影响了张三和李四的社会评价,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原标题:《每日普法| 《民法典》之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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