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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业主群里辱骂邻居 损害名誉道歉赔偿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陈立烽

  因发生口角,阿萍(化名)在小区业主群里出言辱骂阿秀(化名),阿秀将阿萍诉至法庭。5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令阿萍向阿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其素质低。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阿萍在群里回复:“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

  3月5日,阿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微信群是为了小区居民之间方便联系和沟通的群组,阿萍针对阿秀发布带有侮辱性的语言,降低了阿秀的社会评价,损害了阿秀的名誉,侵犯了阿秀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阿秀要求阿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人人都有了“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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